这些降糖药品种,初步满足第十批国采条件
根据法伯全渠道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总体医疗机构非胰岛素降糖药物销售额近322亿元,同比增长16.8%。分渠道来看,2021-2022年城市医院、县域医院、社区卫生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市场占比较为稳定,且销售额均有明显的增长,尤其是两个医院渠道增幅较大(图1)。
图1-2021-2022年总体医疗机构降糖药销售额及渠道分布
数据来源:法伯全渠道数据
根据法伯既往盘点,目前非胰岛素类降糖药市场共15个分子被集采,涉及到除了GLP-1受体激动剂之外的七类药物,如二甲双胍、阿卡波糖等昔日经典降糖大品种均已在较早批次被纳入。即便如此,在2022年总体医疗机构降糖药市场中,过半的市场(59.6%)仍由非集采品种占据(图2),当中销售规模较大的均来自DPP-4抑制剂、SGLT-2抑制剂和GLP-1受体激动剂这三类新型降糖药物。
图2-2022年全部医疗机构降糖药集采品种占比及各类药物销售额
数据来源:法伯全渠道数据
从2022年排名前十的分子也能看出,销售额位居榜首的SGLT-2抑制剂达格列净、排名第三的DPP-4抑制剂西格列汀等大品种均尚未进入集采(图3)。
图3-2022年全部医疗机构非胰岛素降糖药市场TOP10分子
数据来源:法伯全渠道数据
根据江苏华招网截至2024年5月11日数据显示,目前尚未纳入国采且竞争格局≥5家的品种数量为139个,已初步具备纳入新一批国采的条件。根据法伯进一步整理,这139个品种中包括5个降糖药品种,除了达格列净之外,其余4个均为DPP-4抑制剂(表1)。
表1-尚未纳入VBP且竞争格局≥5家的降糖药品种
来源:江苏华招网;法伯全渠道数据
*注:1. 竞争格局符合条件不一定会纳入国采,一切信息以官方为准;2. 统计截止日期2024.5.11,人工统计,仅供参考。
根据法伯全渠道数据显示,2022年上述5个降糖药品种在我国总体医疗机构的销售额超过100亿元,合计占比达31.9%。从2021-2022年的市场表现来看,达格列净口服常释剂、利格列汀口服常释剂的增速较快(图4)。
图4-2022年总体医疗机构降糖药各批次集采品种占比
及第十批VBP候选品种增速表现
数据来源:法伯全渠道数据
事实上,包括SGLT-2抑制剂、DPP-4抑制剂、GLP-1受体激动剂在内的三类新型降糖药物因良好的临床疗效和可观的市场增量,近年来引得仿制药企竞相布局。以DPP-4抑制剂为例,从2019至2020年,国内药企不仅完成了对五大进口“列汀”(西格列汀、沙格列汀、维格列汀、利格列汀、阿格列汀)首仿药的争夺(表2),还扎堆儿上市众多仿制药。根据江苏华招网统计数据,截至5月11日,西格列汀口服常释剂型甚至已经呈现出“25+1”的激烈竞争局面。
表2-国内已上市DPP-4抑制剂基本情况
来源:根据公开信息整理
根据法伯全渠道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总体医疗机构DPP-4抑制剂类药物市场规模逾60亿元,同比增长11.6%,占整体非胰岛素类降糖药市场的18.9%。分渠道来看,城市医院和社区卫生中心的占比较高,合计超80%(图5)。
图5-2021-2022年总体医疗机构DPP-4抑制剂销售额及渠道分布
数据来源:法伯全渠道数据
在总体医疗机构DPP-4抑制剂市场中,除了上述五大“列汀”,还包括几款二甲双胍联合DPP-4抑制剂的复方制剂。整体看来,2022年市场规模前三的西格列汀、利格列汀和西格列汀二甲双胍合计占比近80%(图6)。
图6-2022年总体医疗机构DPP-4抑制剂各分子销售额排名及占比
数据来源:法伯全渠道数据
值得关注的是,受制于原研专利的限制,目前DPP-4抑制剂市场中仅维格列汀、沙格列汀和二甲双胍维格列汀相继被纳入第三、五和七批VBP,其余头部品种虽然过评厂家数量众多,但是距离真正纳入国采,或许仍需面临药品专利这道“坎儿”。
维格列汀/沙格列汀
原研核心专利到期,已集采
维格列汀由诺华原研,是全球第二个上市的DPP-4抑制剂,于2011年8月进入国内市场(商品名:佳维乐)。2019年12月,维格列汀在中国的化合物专利到期,随着仿制药陆续获批加剧市场竞争,维格列汀片被纳入第三批国采,成为首个进入集采的DPP-4抑制剂。根据法伯全渠道数据显示,到2022年,维格列汀市场排名前五的均为中标仿制药企,其中齐鲁制药和华润双鹤合计占据过半份额(图7)。
图7-2022年总体医疗机构维格列汀市场企业格局及渠道分布
数据来源:法伯全渠道数据
另外一个因原研核心专利到期、市场竞争充分而纳入集采的是沙格列汀。该药由阿斯利康原研,于2011年5月进入中国,其化合物专利已于2021年到期。在第五批国采中,原研阿斯利康落标,齐鲁制药、奥赛康、正大天晴和豪森药业旗下仿制药中标。根据法伯全渠道数据显示,获益于集采放量优势,2022年四家中标仿制药企在沙格列汀市场的份额均明显提升,原研阿斯利康占比则由57.7%缩减至14.5%(图8)。
图8-2021-2022年总体医疗机构沙格列汀市场企业格局
数据来源:法伯全渠道数据
利格列汀/阿格列汀
专利纷争下,或无缘集采
聚焦尚未纳入集采的DPP-4抑制剂,发现虽然过评厂家数众多,真正能实现销售的却是少数。以利格列汀和阿格列汀为例,法伯数据显示,直到2022年,这两类药物市场仍由原研勃林格殷格翰和武田主导,成功“分食”原研市场的仿制药企屈指可数(图9)。
图9-2022年总体医疗机构利格列汀/阿格列汀市场企业格局
数据来源:法伯全渠道数据
事实上,在我国获得生产批件是一回事,而能否顺利进入市场销售是另一回事。尤其是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施行之前批准的仿制药,国家药监局并未将原研专利作为是否批准的考量因素,因此会存在获批的仿制药仍落入原研专利保护范围并涉及专利侵权的情况。利格列汀和阿格列汀仿制药都曾因涉及专利侵权而被“下架”。
2022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勃林格殷格翰提出东阳光药业的降糖药利格列汀仿制药制造、销售的行为涉嫌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作出裁决,判定东阳光药业侵犯了勃林格殷格翰相关化合物专利,责令东阳光药业立即从已挂网的药品采购平台撤回被控侵权制剂利格列汀片的挂网,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023年2月,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宣布暂停了江苏中天药业和国药集团国瑞药业生产的苯甲酸阿格列汀片的在线交易。据悉,被下架或与仿制和原研厂家存在的专利纠纷有关。
公开信息显示,勃林格殷格翰对于利格列汀在化合物、用途、制剂组合物、联合用药、制备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多维度的专利覆盖,虽然化合物专利已在2023年8月到期,但仍有多件制剂组合物专利,最晚保护期至2027年4月。而武田针对苯甲酸阿格列汀片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公示平台公示的专利主要覆盖化合物、用途及制剂组合物方面,其中最晚保护期至2026年9月13日。因此,即便截至5月11日利格列汀和阿格列汀片已形成“8+1”和“12+1”的竞争格局,仍可能因专利阻碍而无缘新一批集采。
西格列汀
竞争“白热化”,晶型专利将到期
有望最快纳入集采的或为竞争已进入“白热化”阶段的西格列汀。该药由默沙东原研,于2019年1月进入中国(商品名:捷诺维),其化合物专利已于2022年7月4日到期,但晶型专利有效期至2024年6月18日。根据法伯全渠道数据显示,2022年默沙东捷诺维以超27亿元销售额垄断总体医疗机构西格列汀市场,仿制药仅正大天晴首仿(商品名:贝力新)上市销售,占极小份额(图10)。从贝力新的药品说明书信息可知,其研发成功绕开了原研的晶型专利。
图10-2022年总体医疗机构西格列汀市场企业格局及渠道分布
数据来源:法伯全渠道数据
鉴于目前西格列汀片已呈现“25+1”的格局,加之其晶型专利即将于6月到期,即便按推测时间可能无缘第十批国采,或许也是剩余非集采降糖药大品种中,最有可能提早因集采而被重塑市场格局的药物。
如上所述,“过评+原研≥5家”只是纳入国采的初步条件,竞争格局以外的因素也会直接影响最终结果,专利即是其中之一。彼时抗抑郁药物氢溴酸伏硫西汀片在已形成“7+1”格局的情况下,依旧被移出了第八批国采采购品种目录,据悉,该药物虽然化合物专利于2022年10月到期,但涉及晶型、制备等的专利仍在保护期内。
通常来讲,药品进入集采的准入条件之一是当批次集采启动前该药品已经通过上市审评审批,而在我国专利链接制度实行之前,原研专利并非仿制药获批与否的决定因素,也就意味着可能存在中标仿制药的专利侵权问题。众所周知,一款原研药的研发需要投入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企业会尽可能地夯实专利壁垒来延长药品的独占期,并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平衡原研和仿制药企之间的利益,近年来国家也在不断完善贯穿药品生命周期的专利保护与侵权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在仿制药上市之前将可能发生的专利纠纷尽早解决,我国在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中正式写入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此后又在7月初发布了一系列与该制度配套的文件和司法解释。根据规定,仿制药依照上市前审评审批的需要,应对中国上市药品相关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登记的对应原研药专利发出专利声明,并对其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原研药公司对4类声明有异议的,可自公开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45日内,就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提起诉讼或请求行政裁决。国药监督部门对仿制药注册申请设置9个月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内收到判决书或决定书的应作出相应处理。
为了实现药品集采与专利保护之间的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医保局于2023年共同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通过建立企业自主承诺制度、医药集采机构请知识产权局就集采阶段相关产品专利侵权异议给出咨询意见、知识产权局依法高效处理涉集采挂网产品专利侵权纠纷等制度,强化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不难看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旨在将专利争端前移至仿制药上市之前,即将药品上市审批与相关专利争端解决程序“链接”。理想实施效果下,此后纳入集采的药品将不存在专利纠纷。然而鉴于药品专利的复杂性以及相关制度仍需完善,现阶段尚不能全面杜绝获批药品的专利侵权问题。因此,2023年出台的《意见》则是进一步将药品集采挂网与专利保护“链接”,有利于在促进医药创新与提高药品可及性之间达到新平衡。
补充说明
*本文所述非胰岛素类降糖药市场范围(按照药物解剖学、治疗学及化学分类法ATC3编码):A10H/A10J/A10K/A10L/A10M/A10N/A10P/A10S/A10X
*本文所述DPP-4(二肽基肽酶IV)抑制剂市场范围(按照药物解剖学、治疗学及化学分类法ATC3编码):A10N
*总体医疗机构:包括两个医院渠道(城市医院、县域医院)和两个基层医疗机构渠道(社区卫生中心、乡镇卫生院)